郑州科技学院
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劳动争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或者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法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学校和教职工为劳动争议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时,学校一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处理活动;
发生劳动争议时,教职工一方人数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争议事实、共同请求事项、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地方(行业)工会和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学校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学校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教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学校代表由校领导指定;学校工会代表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委员会,调解活动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