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
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一)考勤是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请假、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二)考勤记录是学校向教职工发放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也是对教职工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凭证。
(三)学校实行坐班制,特殊岗位如需调整工作时间,应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考勤要求
1.我校在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职守、脱岗、串岗。
2.教职工在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处理公务,须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去向和工作内容。
3.考勤以院(部)、职能部门为单位,院(部)的考勤员统一由学管助理兼任;职能部门的考勤员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兼任,如确实无法按要求兼任的,可委托本部门的科级及以上干部负责。
4.各单位每月应在考勤情况汇总后进行公示,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人事处。
5.各单位考勤员应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人事处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全校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的,除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外,还将对考勤员和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二、请销假
(一)教职工因事不能到岗者,事前应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经主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事后进行补办。
(二)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教职工请假要填写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准假权限进行审批,签批后送人事处备案。(备注:i郑科考勤系统开通后,按网上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1.校级领导请假,由董事长审批。
2.职能部门、院(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请假, 3个工作日以下(含3个工作日)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3.其他人员请假,3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由各单位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4.产假审批程序
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职工请假单》,由本部门领导签批,人事处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存档。
5.销假。请假时间3个工作日及以下到本单位进行销假,请假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的分别到本单位和人事处进行销假。
(三)请假类别及处理
1.事假
教职工的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或其他非上班时间办理,若确有急事,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的基础工资不予计发。
2.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申请病假。申请病假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异地患急病的,应及时与本部门领导联系,回校后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补假手续。职工病假期间,在30天之内的,基础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的50%发放。病假超出30天的,基础工资的发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因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酗酒等违规违纪行为受伤不能正常工作的,不得按病假对待。
3.公假
公假指教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或从事其他有关工作应请的假,如:因公出差、公派出国、外派或借调工作、国内进修学习等,应正常履行手续,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4.婚假
教职工因结婚需要请假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享受3天婚假(不含公休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1-2天。
婚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照事假进行处理。
5.产假
(1)教学人员请产假,生育者产假为6个月。在预产期确定后,应提前告知部门领导和人事处,休假时间从人事处批准的时间开始计算。要求严格按照完整学期进行休假,不得跨学期休假。根据河南省医保中心的规定,生育者发放6个月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工资。
(2)非教学人员请产假,生育者产假为6个月,应在预产期前15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根据河南省医保中心的规定,生育者发放6个月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学校不再发放工资。
(3)各类人员由于身体原因需要提前请产假,应开具医院(县级及以上)相关证明,并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超出产假规定时间的假期按照事假处理。
6.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岳父母、公婆等)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假期为3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1-2天。
三、迟到、早退、旷工及处理
(一)教职工未经请假15分钟以内不到岗视为迟到。
(二)教职工未经请假提前15分钟离岗视为早退。
(三)下列情形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2.各类假期期满后未到岗工作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
3.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时到岗上班超过3小时及以上的。
4.以虚假理由请假的。
(四)处理规定
教职工迟到、早退,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应给予批评教育。
教职工旷工,扣除旷工日基础工资的2倍,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连续或累计旷工在2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3~5天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或累计旷工在5~15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其它事项
第一,需要利用周六、周日时间开展工作的,可以适当安排调休。
第二,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需书面说明事由,经主管校领导签批,方可安排加班。加班可以在工作日安排调休或按照学校的《加班补贴规定》发放补贴。
五、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