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教职工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促进广大教职工权利和义务意识的统一,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职工奋发进取,防止和处理违法违纪事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切实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我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求实、循规、及时、妥当。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惩戒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本校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称号、记功、记大功4种,可视情况发给奖品、奖金。上述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几种同时并用。奖励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酌情给予通报表扬、授予先进称号、记功的奖励:
(一)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能忠于职守,埋头苦干,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优质服务,在教学、科研、思想政治、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
(三)具有开拓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敢于改革,开创本单位工作的新局面,成效显著的;
(四)爱护学校财产,节约资源,成绩突出的;
(五)在省、市组织的各项工作检查、评估中,成绩突出,受到表彰的;
(六)在省、市组织的各项活动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得表彰和奖励的;
(七)在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表彰和奖励学生的指导者;
(八)参加院、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活动,社会影响较大的;
(九)其他应给给予上述三种奖励的。
第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酌情给予记大功的奖励:
(一)在工作中能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发明创造,对国家、学校有显著贡献的;
(二)坚持原则,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国家组织的各项工作检查、评估中,受到表彰的;
(四)在国家组织的各项活动竞赛或评比活动中,获得表彰和奖励的;
(五)在参加国家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表彰和奖励学生的指导者;
(六)教学成绩显著,得到学生和本系(部)及主管部门公认者,或科研成果(著作、论文、编辑资料等)有创见,有较大影响者;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同违法和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八)其他应给予记大功。
第七条 教职工的奖励,由本部门提出初步人选,整理材料报人事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教职工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撤销奖励,由原申报单位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一)、(二)款者,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惩戒
第九条 本校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
第十条 教职工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如果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有明显改进者,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纪,学校可以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不能按进度和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的;
(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度和效果的;
(三)不负责任、无中生有,散布不利于学校、学院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在省、市和学校组织的各项工作检查中,因工作不到位,受到批评的;
(五)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我校的评价标准,材料不翔实、数据不准确,影响评价成绩的;
(六)根据教务科研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学校、学院分配的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的;
(八)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
(九)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钱财、剽窃他人成果的;
(十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在课堂上公开散布违反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的;
(十三)当年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十四)其他一般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学校可以酌情给予降职、撤职(受降职处分的,职务工资降低1个档次;受撤职处分的,职务工资降低2-3个档次):
工作中故意弄虚作假,故意干扰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经教育不改,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损害学校公共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
品行不端,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直接或间接向学生索要财物,推销辅导资料、学习、生活用品的;
泄露学校人事、财务、档案、科研、教学、管理秘密的;
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兼职,经学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求私利,损公肥私,侵犯学校及其他教职工利益的;
当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根据教务科研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
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在国家组织的各项工作检查中,因工作不到位,受到批评的;
违反规定,因渎职、工作不负责任浪费、损失金额在1万元不满2万元的;
其他被确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重大违纪,学校可以酌情给予留院察看、开除处分(留用查看时间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
根据郑州科技学院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的;
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言行,破坏国家声誉,危害党和国家利益,情节严重的;
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
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的;
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损公肥私,或纵容、包庇、窝藏坏人、赃物的;
当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违反规定,因渎职、工作不负责任浪费、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其他重大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教职工违反规定应予处分的,由违反规定教职工所在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分意见,交人事处审查。在确认处分材料事实清楚后,人事处将处分意见和材料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主管校领导签发,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受上述处分者,凡涉及经济问题的,还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违反规定应予处分的,应从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必须延长时间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交受处分人签署意见。如受处分人拒绝签署意见由组织写明情况。处分决定应交由受处分人一份。
第十七条 受处分人对所受处分不服,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后应认真复查,最迟必须在三个月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告诉受处分人。复查后,发现原处分不当的,应与纠正。复查后维持原处分决定,如受处分人仍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处分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视情况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