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技学院关于
做好2016年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及认定报名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时间安排
1.体检时间:2016年12月16日-2016年12月30日,上午7:20-9:30 ,具体时间和地点已通知。
2.网上申报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至1月17日,每日报名时间以中国教师资格网通知为准。
请注意:请老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注册申报信息,没有网上申报信息者,将无法参加面试。
3、材料上交时间预计2017年2月中下旬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面试时间:预计2017年3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人员范围
1.参加面试人员范围:2015年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笔试合格且未认定教师资格证书人员,及2016年河南省高校教师资格笔试合格人员。
2.直接认定人员范围:全日制普招类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具有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职称人员,以上人员申请任教学科必须与所学专业一致。
三、网上填报要求
1.参加面试人员与直接认定人员均需在网上申报有效时间段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再点击“注册”进入网上申报系统,按照“网上申报流程”据实、正确填报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时间网上申报的申请人,将无法参加本次面试或认定。
2.现场确认点选择:在郑高校申请人选择“河南省教育厅第一确认点”,郑州市以外高校申请人选择“河南省教育厅第二确认点”。
3.申请人填写全部申请信息并确认无误后,需点击“提交”按钮,方能将个人申请信息提交给认定机构。
4.现场确认工作由人事处携带认定材料统一办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交认定材料时间)
5.申请人工作单位名称:郑州科技学院
6.“专业类别”栏目须按照申请人学历性质分别选择“师范教育类”或“非师范教育类”,具体要求如下:
直接认定人员选择“师范教育类”;
参加面试人员选择“非师范教育类”。
7.“申请任教学科”应准确填写至“二级学科”,如“二级学科”不能明确显示本人任教课程,可填至“三级学科”。
8.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照片(本人近期纯色背景大头照)。
9.“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10.“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11.“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12.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①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②被撤销过教师资格;③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13.申请人须妥善保管本人登录密码,并正确填写本人电子邮箱,以备密码丢失找回密码时使用。
14.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种教师资格。
四、个人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用A3纸自行正反面打印,手写无效)。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
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
4.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博士提交其学位证书)及一份复印件(全日制普招类师范生及全日制教育硕士必须提交其师范专业的学历证书)。
6.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或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博士需提交其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国外学历须有教育部认证的证书。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具有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除外)
8.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人员须提供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职称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9.申请直接认定的全日制普招类师范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和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复印件(招生计划表或录取审批表必须明确显示其为师范专业,并加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否则无效)。全日制教育硕士无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和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
10.专任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及一份复印件。(见附件1)
请注意:无法完整提供上述材料,则不予认定。
各类证书复印件(A4纸单面复印或缩印)需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审验核对无误后返还单位。
申请人请务必备齐上述材料按规定时间上交,否则取消申请人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面试及认定资格。
五、其他事项
1.《品德表》、《体检表》必须使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①使用圆珠笔填写的;
②有涂改痕迹的;
③字迹潦草无法辨认的;
④填写项目不规范的;
⑤应由单位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填写的项目,个人随意填写的。
人事处
2016年12月19日